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第三章 交通运输噪声管理

第二十一条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第三章 交通运输噪声管理 第二十一条 进入城市市区通航水域的船舶,禁止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昼间行船两船交会以规定的旗帜示意,夜间行船交会以闪光灯示意,除两船尾随、追越及其他特殊情况时使用规定声号外,其余声号一律不得使用。
禁止挂桨机船夜间进入城市市区通航水域航行。
西湖湖面禁止机动船鸣喇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