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第三章 交通运输噪声管理 第二十三条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第三章 交通运输噪声管理 第二十三条 车站、码头及其他货物装卸站(场),因指挥作业确需使用喇叭的,其噪声不得超过相应区域的声环境质量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