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第三章 交通运输噪声管理

第十九条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第三章 交通运输噪声管理 第十九条 有机动车辆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控制噪声的管理制度。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技术性能良好,部件紧固,无刹车尖叫声;安装完整有效的排气消声器。行车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允许噪声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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