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