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拒绝、阻挠现场检查的,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三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