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环境噪声污染的受害者与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个人之间的纠纷,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调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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