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规定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