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