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由西湖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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