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态文明建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态文明,是指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和保护自然的理念,遵循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客观规律,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良性循环、持续繁荣的社会形态。
本条例所称生态文明建设,是指为实现生态文明而从事的各项建设及其相关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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