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的战略位置,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和实施生态文明建设规划;
(二)制定生态文明建设指标体系;
(三)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的实施细则;
(四)推进空间规划编制工作;
(五)落实资源总量管理和全面节约制度,制定资源有偿使用、生态补偿等政策措施;
(六)建立用能权、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机制;
(七)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八)建立生态文明建设决策、协调、合作和激励机制;
(九)制定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体系、考核办法和奖惩机制。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生态文明建设协调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文明建设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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