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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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建设美丽杭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条
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态文明建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态文明,是指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和保护自然的理念,遵...
第三条
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生态文明建设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把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作为基本途径,坚持把...
第四条
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的战略位置,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
第五条
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生态文明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应当发挥政府、公众和社会组织的作用。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生态文明建设...
第六条
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生态文明知识,倡导绿色生活,提高全...
第二章 生态规划
第七条
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二章 生态规划 第七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计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生态文明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
第八条
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二章 生态规划 第八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严格按照主体功能定位,完善开发政策,合理控制开发强度,...
第九条
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二章 生态规划 第九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合理确定保护区域和限值,建立严格保护和动态管理制度...
第十条
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二章 生态规划 第十条 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主体功能定位和有关空间规划要求,组织划定城镇开发边界,明确禁建区、限建区和适建...
第十一条
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二章 生态规划 第十一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重要规划应当实现融合,保障生产、生活、...
第十二条
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二章 生态规划 第十二条 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城乡空间结构,通过优化城镇功能、完善城乡布局、创新管理体制机制,提高城镇综合...
第三章 生态经济
第十三条
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三章 生态经济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推行生态农业、生态旅游、生态服务业、生态工业等生态经济发展,加快淘汰产能...
第十四条
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三章 生态经济 第十四条 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循环经济发展工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促进...
第十五条
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三章 生态经济 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资源环境配置量化管理制度,促进环境资源的市场化配置,盘活存量环境资源,服...
第十六条
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三章 生态经济 第十六条 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能耗总量控制指标体系,推进重点用能单位用能权确权,开展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第十七条
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三章 生态经济 第十七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区域环境容量和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核定工作,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权指标体系...
第十八条
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三章 生态经济 第十八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面反映市场供求、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的资源有偿使用...
第十九条
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三章 生态经济 第十九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推进能源结构的调整优化和无燃煤区建设,不断降低煤炭能源...
第二十条
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三章 生态经济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加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推广普及力度。
第二十一条
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三章 生态经济 第二十一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现代生态农业,推广新型种养模式和技术,构建产业布局合理、资源高效利...
第二十二条
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三章 生态经济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行业监管政策的指引下,积极开展与产业政策、财政政策相协同的绿色金融业务,在信贷、证券等金...
第二十三条
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三章 生态经济 第二十三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领域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的市场化机制,推行环境污染治理、...
第二十四条
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三章 生态经济 第二十四条 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污染治理、环境监测、运行维护等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管,建立...
第四章 生态环境
第二十五条
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四章 生态环境 第二十五条 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城镇化建设活动应当科学合理,采取措施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保...
第二十六条
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四章 生态环境 第二十六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在城乡规划和建设中,应当采取措施,最大限度保留、保护包括钱塘江、运河、苕溪、西...
第二十七条
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四章 生态环境 第二十七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改善城乡生态系统,完善公共服务设施,提高城乡人居...
第二十八条
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四章 生态环境 第二十八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有关水、土壤、大气等资源的生态保护和治理方案,加大调查、评估、保护...
第二十九条
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四章 生态环境 第二十九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开展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森林抚育,严格森林采伐、占用林地...
第三十条
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四章 生态环境 第三十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持续推进植树造林,优先推广乡土树种,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持续改善林相景观和林分结构,提高...
第三十一条
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四章 生态环境 第三十一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和水...
第三十二条
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四章 生态环境 第三十二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强化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促进城镇低效土地盘活利用、强化建设...
第三十三条
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四章 生态环境 第三十三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生态保护优先的原则,合理控制矿产资源开发。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矿...
第三十四条
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四章 生态环境 第三十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并落实生活垃圾管理目标,通过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分类利用、分类...
第三十五条
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四章 生态环境 第三十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和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补偿机制,推动地区间建立横向生态补偿制度,...
第五章 生态文化
第三十六条
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五章 生态文化 第三十六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引导生态文化建设,积极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弘扬生态文化,培育...
第三十七条
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五章 生态文化 第三十七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企业、社区、学校、医院、宾馆、家庭等开展生态文明实践,创建生态文明建设...
第三十八条
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五章 生态文化 第三十八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广绿色建筑,强化民用建筑节能,逐步提高节能建筑比例。
新建政府投资建...
第三十九条
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五章 生态文化 第三十九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低碳交通生态体系,优化城乡立体化、智能化交通网络,鼓励低碳出行,保...
第四十条
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五章 生态文化 第四十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可追溯和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完善无公害农...
第四十一条
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五章 生态文化 第四十一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倡导文明、绿色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引导消费者购买和使用节能、节水、再生产...
第四十二条
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五章 生态文化 第四十二条 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等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
第四十三条
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五章 生态文化 第四十三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科技投入和应用推广力度,积极鼓励企业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
第六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四十四条
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六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文明建设信息共享和发布平台,公开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及执行情况、生态控制线...
第四十五条
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六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四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科学、合理规划布局对公众可能产生安全影响的建设项目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六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四十六条 依法纳入信息公开范围的企业应当依法、如实、及时公开与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相关的信息。鼓励其...
第四十七条
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六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四十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信...
第四十八条
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六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四十八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
第四十九条
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六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四十九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新闻媒体有权依法对生态文明建设活动、相关违法行为及国家机关履行生态文明...
第五十条
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六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五十条 基层自治组织应当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影响公众生活的环境污染实施监督管理,并可依法调解...
第七章 制度保障
第五十一条
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七章 制度保障 第五十一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的监督。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
第五十二条
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七章 制度保障 第五十二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
第五十三条
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七章 制度保障 第五十三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负...
第五十四条
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七章 制度保障 第五十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对决策所带来的环境风险和后果负责。对市和区县(市)...
第五十五条
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七章 制度保障 第五十五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负领导责任,应当落实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职责和监管方案,...
第五十六条
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七章 制度保障 第五十六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用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监管方式,建立科学监管的...
第五十七条
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七章 制度保障 第五十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加强对环境监测机构的管理,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形成统一...
第五十八条
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七章 制度保障 第五十八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方案确定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组织有关部门在生态保护领...
第五十九条
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七章 制度保障 第五十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具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