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二章 生态规划 第十一条 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二章 生态规划 第十一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重要规划应当实现融合,保障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有序发展,优化空间资源配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