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三章 生态经济

第十三条

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三章 生态经济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推行生态农业、生态旅游、生态服务业、生态工业等生态经济发展,加快淘汰产能落后、污染严重的企业,促进传统产业和企业转型升级。
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总量控制和空间管制制度,落实《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与空间布局指引》等目录,严格执行产业项目联合审查制度,禁止发展高能耗、高污染行业,限制发展资源型行业。
企业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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