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二章 生态规划

第十二条

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二章 生态规划 第十二条 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城乡空间结构,通过优化城镇功能、完善城乡布局、创新管理体制机制,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和空间资源利用效率。
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优化产业布局、加强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协调利用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综合绩效。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实施城市设计导则,加强城市风貌管控。通过城市天际线的修复和空间廊道的规划控制,逐步形成城市风廊,缓解城市热岛效应,打造宜居环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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