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三章 生态经济 第十四条 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三章 生态经济 第十四条 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循环经济发展工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促进清洁生产和工业废弃物的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