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三章 生态经济
第十六条
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三章 生态经济 第十六条 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能耗总量控制指标体系,推进重点用能单位用能权确权,开展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强化应对气候变化基础能力建设,推进重点企业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和核查工作,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建立碳排放总量控制和配额分配制度,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推进水权确权登记和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强化应对气候变化基础能力建设,推进重点企业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和核查工作,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建立碳排放总量控制和配额分配制度,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推进水权确权登记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