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三章 生态经济
第十八条
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三章 生态经济 第十八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面反映市场供求、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实施水、电、气等资源要素差别价格政策,对高能耗、高污染、资源型行业采取惩罚性资源价格。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居民生活用水、用电、用气阶梯价格制度,促进节能环保。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实施水、电、气等资源要素差别价格政策,对高能耗、高污染、资源型行业采取惩罚性资源价格。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居民生活用水、用电、用气阶梯价格制度,促进节能环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