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三章 生态经济
第十九条
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三章 生态经济 第十九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推进能源结构的调整优化和无燃煤区建设,不断降低煤炭能源消费比重。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积极推进可再生能源、新能源的开发和利用。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积极推进可再生能源、新能源的开发和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