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三章 生态经济

第十七条

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三章 生态经济 第十七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区域环境容量和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核定工作,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权指标体系,开展排放权确权登记和管理,开展排放权交易。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推行重点监管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建立持证排污、刷卡定量、动态监控、总量控制的监管体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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