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二章 生态规划

第十条

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二章 生态规划 第十条 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主体功能定位和有关空间规划要求,组织划定城镇开发边界,明确禁建区、限建区和适建区范围。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镇开发边界实施管理的具体办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