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二章 生态规划

第八条

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二章 生态规划 第八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严格按照主体功能定位,完善开发政策,合理控制开发强度,规范开发秩序,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引导人口分布、经济布局与水、土地、大气等资源环境承载力相适应,构建科学合理的城乡发展格局、产业发展格局、生态安全格局。
编制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以及布局重大项目,应当符合各区域的主体功能定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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