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二章 生态规划

第七条

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二章 生态规划 第七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计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生态文明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实施。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应当包括指导思想、规划目标、生态经济、生态环境、生态文化、制度保障等内容,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空间规划等相衔接。
经批准的生态文明建设规划,非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根据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的要求编制本地区、本部门的生态文明建设年度实施计划,确定年度目标和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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