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生态文明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应当发挥政府、公众和社会组织的作用。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并保障其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