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生态文明知识,倡导绿色生活,提高全社会的生态文明意识。
工会、共青团、妇联、基层自治组织等应当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宣传。
新闻媒体应当为生态文明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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