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生态文明知识,倡导绿色生活,提高全社会的生态文明意识。
工会、共青团、妇联、基层自治组织等应当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宣传。
新闻媒体应当为生态文明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工会、共青团、妇联、基层自治组织等应当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宣传。
新闻媒体应当为生态文明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