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四章 生态环境

第二十六条

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四章 生态环境 第二十六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在城乡规划和建设中,应当采取措施,最大限度保留、保护包括钱塘江、运河、苕溪、西湖、千岛湖、西溪湿地在内的原有江、河、湖、溪、山、林、田、湿地等自然生态要素,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古城镇、古村落等历史遗迹,防止对自然生态要素和历史文化要素多样性的破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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