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四章 生态环境 第二十七条 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四章 生态环境 第二十七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改善城乡生态系统,完善公共服务设施,提高城乡人居环境质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