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四章 生态环境 第二十九条 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四章 生态环境 第二十九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开展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森林抚育,严格森林采伐、占用林地监管,扩大森林面积和提升森林质量,科学发展森林生态产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