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四章 生态环境
第三十一条
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四章 生态环境 第三十一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落实水资源管理考核责任制,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健全水资源监控体系,强化用水需求和用水过程管理,落实对水功能区的监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健全水资源监控体系,强化用水需求和用水过程管理,落实对水功能区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