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四章 生态环境 第三十二条 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四章 生态环境 第三十二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强化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促进城镇低效土地盘活利用、强化建设项目用地监管,优化土地利用结构,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