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四章 生态环境 第三十四条 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四章 生态环境 第三十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并落实生活垃圾管理目标,通过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分类利用、分类处置,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