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五章 生态文化
第三十六条
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五章 生态文化 第三十六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引导生态文化建设,积极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弘扬生态文化,培育城市人文精神,提高公众生态文明素质。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基层自治组织、物业服务企业、行业协会通过管理制度、村规民约等形式,规定生态文明建设自律内容,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生态文明建设行为规范,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维护生态文明建设成果和形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基层自治组织、物业服务企业、行业协会通过管理制度、村规民约等形式,规定生态文明建设自律内容,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生态文明建设行为规范,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维护生态文明建设成果和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