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五章 生态文化 第三十七条 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五章 生态文化 第三十七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企业、社区、学校、医院、宾馆、家庭等开展生态文明实践,创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基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