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四章 生态环境 第三十五条 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四章 生态环境 第三十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和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补偿机制,推动地区间建立横向生态补偿制度,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