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四章 生态环境
第三十三条
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四章 生态环境 第三十三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生态保护优先的原则,合理控制矿产资源开发。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进行开采和生态修复。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进行开采和生态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