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四章 生态环境

第二十八条

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四章 生态环境 第二十八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有关水、土壤、大气等资源的生态保护和治理方案,加大调查、评估、保护和治理力度,并实施生态化修复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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