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三章 生态经济

第二十四条

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三章 生态经济 第二十四条 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污染治理、环境监测、运行维护等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管,建立违法行为信息公开制度和退出机制,对涉及严重环境违法而负有连带责任的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依法追究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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