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三章 生态经济
第二十二条
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三章 生态经济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行业监管政策的指引下,积极开展与产业政策、财政政策相协同的绿色金融业务,在信贷、证券等金融业务中应当优先考虑环境信用情况。
加快建立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率先在环境敏感地区、重污染行业、重点监管企业推行。
加快建立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率先在环境敏感地区、重污染行业、重点监管企业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