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三章 生态经济
第二十三条
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三章 生态经济 第二十三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领域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的市场化机制,推行环境污染治理、环境监测、运行维护等社会化第三方专业服务制度。
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参与环境资源承载力、环境损害等评估,应当出具专业报告,并对报告结果负责。
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参与环境资源承载力、环境损害等评估,应当出具专业报告,并对报告结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