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五章 生态文化 第四十条 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五章 生态文化 第四十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可追溯和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完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产地认定制度,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完善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