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五章 生态文化

第四十条

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五章 生态文化 第四十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可追溯和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完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产地认定制度,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完善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