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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