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七章 制度保障 第五十八条 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七章 制度保障 第五十八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方案确定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组织有关部门在生态保护领域依法推行综合行政执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