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七章 制度保障

第五十六条

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七章 制度保障 第五十六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用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监管方式,建立科学监管的规则和方法,制定监管计划方案,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及时处理公众举报。
使用自动监控监测设备、设施的单位,其监控监测设备、设施按规定进行检定或者校准后获得的非现场监管数据可以用于执法监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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