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七章 制度保障
第五十四条
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七章 制度保障 第五十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对决策所带来的环境风险和后果负责。对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审计机关在开展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包括对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干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情况进行审计。
审计机关在开展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包括对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干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情况进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