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七章 制度保障
第五十五条
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七章 制度保障 第五十五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负领导责任,应当落实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职责和监管方案,加强乡镇、街道环境保护监管能力建设。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环境保护监管和执法,确保生态环境安全。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制定方案、分解任务、跟踪督查、考核通报的措施,落实对下级政府和同级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统一监督管理。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环境保护监管和执法,确保生态环境安全。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制定方案、分解任务、跟踪督查、考核通报的措施,落实对下级政府和同级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统一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