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七章 制度保障 第五十七条 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七章 制度保障 第五十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加强对环境监测机构的管理,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形成统一的环境监测体系。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