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七章 制度保障 第五十九条 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七章 制度保障 第五十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具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健全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会商督办、信息共享和奖惩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