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七章 制度保障
第五十二条
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七章 制度保障 第五十二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并优先保障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并优先保障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