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六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五十条

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六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五十条 基层自治组织应当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影响公众生活的环境污染实施监督管理,并可依法调解因环境污染产生的民事纠纷。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污染环境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工作机制,鼓励开展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统筹整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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