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六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四十九条

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六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四十九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新闻媒体有权依法对生态文明建设活动、相关违法行为及国家机关履行生态文明建设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对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行为的举报制度。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新闻媒体和公民、法人、社会组织对其履行生态文明建设职责情况的监督,及时调查处理新闻媒体及各方面反映的问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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